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以及《中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是学院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院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院预算分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省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要求,学院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分事行权、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院资金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年度预算的基本原则和重大事项,批准年度收支预算;院长办公会研究拟定年度预算草案;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负责审议年度预算草案,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到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质量工程等项目预算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科研经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为预算编制基层单位,同时也是预算执行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七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简称计财处)作为全院预算编制管理部门,负责预算布置、指导、监督、申报以及汇总编制年度预算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为编制省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整理基础材料;
(二)按照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的要求,及时、准确的编报省级部门预算;
(三)汇总编制学院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
(四)指导并帮助校内各部门编制细化预算;
(五)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编制学院年度总预算,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交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六)根据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议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的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八)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学院预算的执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向校内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八条 学院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财力,编制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不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遵循完整性与稳健性相结合的原则。完整性是指凡是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的收入都要纳入学院预算。稳健性是指对不确定性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分清主次、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支出预算根据学院当年财力,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在资金安排上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院正常运行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学院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从学院和各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对编制程序和方法、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预算资金分配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从实际出发,在编制时留有余地,按学院总支出的10‰~30‰的比例作机动资金,以备不可预计的应急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
学院计财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按时上报省级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校内预算的编制程序
学院计财处负责汇总编制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具体程序为:
(一)每年9月初计财处根据本年度的收支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学院收支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召开预算筹备会,通知各部门开始预算工作。
(二)9月底前学院各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编制各部门经费预算。人员经费预算由人事处负责统筹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编制。涉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质量工程等项目预算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科研课题立项提交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所有项目经费按学院《专用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川化院行管〔2014〕187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编制。
(三)10月中旬计财处将拟定的学院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初审,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经过教代会审议后的学院预算草案再次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学院年度预算表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审定。10月底之前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形成下一年度预算方案。
(四)人员因公出国(境)、机动车辆购置、基本建设项目等需要经上级有关部门单独审批核准的项目,须由相关管理处室在编制预算前取得上级批文后,方可提出经费预算申请。
(五)因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提前开展年度预算的情形,须按上级规定时间对校内预算的具体时间进行调整。
第六章 预算编制要求
第十九条 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川财预【2015】74号文件规定,严格按照部门预算项目以及支出功能科目的类、款、项级编制预算,既要预算项目,同时要对项目涉及到的功能科目进行精细化预算。
第二十条 按上级要求实行中期财务规划管理,参考以往年度预算执行、结转、结余情况,根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院年度事业发展目标,结合学院财力可能,编制学院中期滚动财务规划。
第二十一条 严格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与科目预算同时编制的“双控”管理,每个项目下应编制支出的具体科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按照学院项目库管理要求,按规定程序编制,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负责绩效”的原则,填报绩效目标。
第七章 预算编制方法
第二十三条 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人员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组成。
(二)人员数按照财政规定日期的实际在编人员数编制。
(三)财政性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按照财政规定开支的项目和范围按实编制。
(四)未列入财政性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由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补充。
第二十四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公用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等组成。
(二)学生人数按照财政规定日期的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编制。
(三)各部门的业务经费以上年实际执行为参考,根据当年实际需要编制。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专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及事业收入(含教育收费)等组成。
(二)学院各相关部门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首先组织立项申报工作,对立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立项论证,并根据专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原则,依据轻重缓急予以排序,经组织教职工充分讨论,按照学院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对项目的必要性等申请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并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明细以及相应测算依据。
(三)计财处会同审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汇总平衡全校各专项项目经费预算,根据收入预算,量入为出,合理安排学院年度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初稿,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统筹管理,专项项目入项目库管理。
第八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院年度财务收支严格按照主办单位四川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部门预算批复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并按上级有关政府采购备案管理等具体要求,开展采购预算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项目一经批复,学院计财处须根据批复的预算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需对财政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应遵循必需、必要的原则,要依据充分、理由合理,说明翔实、测算准确。一般先在部门预算总额内调剂,因特殊情况等需追加经费预算,必须在学院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基建项目的预算调整应按照学院基建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财处定期向学院各预算部门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对学院预算以及执行情况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预算支出实行全程监控,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正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项目考评小组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和考核,提高经费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内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各预算部门的预算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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