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内部管理规定
来源:计财处   作者:计财处   点击数:31827   日期:2020-05-20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资金内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专项资金是指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及预算外专项资金,以及从专项中安排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二、专项资金预算权归院长及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行使建议权及执行权,共同负责向分管院领导提出建议,供分管院领导、院长作预算参考,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三、专项资金采取归口分级管理的办法,按照分管院领导职权职能范围进行归口,通过院长向分管院领导授权、分管院领导向部门负责人授权的方式,对资金进行分级管理。授权的额度参照学院《请款报账暂行规定》,同时分管院领导向部门负责人授权额度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

四、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为“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出项目、金额须事先做好预算,预算一经审核通过,须严格按照预算范围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五、预算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本着“勤俭节约、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事项的轻重缓急做好资金安排,并在编制时留有余地,按专项资金总额的10%-20%的比例作机动资金。个别新增专项的机动比例应大于20%,特殊情况可先预算上半年资金,6月份之后再进行第二次预算,第二次预算的审核程序不变。加班费、招待费、通讯费等经费额度须严格控制,各专项中涉及以上经费的部分应按照总控制额度的比例计算出控制数,不得超额度报销。

六、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务处统一设计的表格编制,各分管院领导完成预算编制后,交分管财务院领导汇总初审,经院长复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会审,会审通过后,由财务处长、监审处长、分管院领导、院长在预算表上签字。

七、请款和报销签字程序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院领导。金额较大、特殊请款按照《请款报账暂行规定》须经院长签字。财务处长负责审核事项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超预算范围,是否超预算额度、是否及时报销等。并对支出的项目签署归类意见,供分管院领导(院长)签署意见参考,同时登记专项资金预算台账,及时向各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提供预算执行情况。

八、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事项集中办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经办人将票据交给计财处后,由计财处按照资金使用的轻重缓急分类汇总,统一交院领导签字,统一报销,以节约教职工及领导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九、在符合预算资金使用范围的情况下,个别项目如须调整,由分管院领导提出调整报告,经院长签字后交计财处执行。

十、分管财务院领导应提前召开预算工作布置会,明确预算要求及预算办法,财务处应定期召开预算协调会,及时收集反馈预算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做好预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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