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主要是指外来科研项目经费和内部科研项目经费。外来科研项目经费指来自学校以外、进入我校财务账户、用于科研的经费,主要是来自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科研经费指学院从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用于学院科研项目资助、各类课题资助或配套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外来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学院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学院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三章 经费配套资助
第六条 学院对院级课题及纵向课题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或配套,课题具体分类和级别参照学院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横向课题原则上学院不予经费资助或配套。
院级课题资助标准如下表:
分类 |
一般课题 |
重点课题 |
||
社会科学类 |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自然科学类 |
|
资助 |
0.1-0.3万元 |
0.2-0.4万元 |
0.2-0.4万元 |
0.4-0.6万元 |
其中思政类课题按社会科学类标准资助;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显著的研究课题经行业专家评审后另定。
教授课题按每个项目1万元进行资助。
第七条 纵向课题立项资金配套资助按
有资金资助项目按资助金额的0-1.5倍进行配套,无资金资助项目按下表标准进行配套。
类别
级别 |
一般课题 |
重点课题 |
||
社会科学类 |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自然科学类 |
|
市厅级 |
0.2-0.4万元 |
0.4-0.6万元 |
0.6-0.8万元 |
0.8-1万元 |
省部级 |
1-3万元 |
2-4万元 |
3-5万元 |
5-8万元 |
国家级 |
3-5万元 |
4-6万元 |
5-8万元 |
8-10万元 |
部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时如有与学院联合(独立)资助合同或承诺,则立项后按合同或承诺书中所定金额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注:单个项目资助金达1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另行研究决定匹配金额。
学院资助或配套的科研经费,课题立项后资助经费总额的1/2,余下经费在课题结题后资助;外来科研经费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进行,经费到账即可支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外来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后,科研处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课题管理费按单次实际到款金额收取,其中横向课题管理费参照《横向课题管理办法》执行;纵向课题管理费收取5%且单次不超过1万元;院级课题及学院资助(配套)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第九条 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实行使用的预决算制度。课题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项目进行中按经费预算开支,项目结题后进行经费决算。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由科技处会同学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项目经费按项目建立专帐单独核算,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具体使用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负责人对报销凭证签字,计财处审核票据;
(二)经科技处初审后,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经费权限,由有关领导签字;
(三)到科技处登记备案;
(四)到计划财务处核准下账、报销。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计划任务书》预算支出。
开支范围: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费用预算原则上应有测算依据,并据实报销。
第一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科研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及参照《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在报销标准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财务处审定报销,超出报销标准范围的需按规定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调研、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召开会议需事先申请,经科技处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销,并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等。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川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当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研经费的改革精神,预算编制科目可以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和交流费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无财政拨款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必须与该项目研究有关,其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申报,符合纳税条件的,由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 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般参照: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车辆使用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
(十二)结题验收费:用于成果结题、验收、鉴定的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不超过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 40%。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十四)其他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不包括接待费。
项目在研期间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按学院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等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如有调整,由项目组填写变更申请表,报科技处备案;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第十三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物资设备采购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涉及到政府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学院采购招标办采购。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两年内由项目团队自主用于科技创新活动;两年后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预算合理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流程参见本办法第十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参照以下文件精神制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7]92号)、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通知(川委办[2016]47号)、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高校综合改革提升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支撑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泸州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酒城人才新政”促进区域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泸人才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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