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川化院行管〔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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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规范学院收费管理,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Ο一Ο年一月四日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院各项收费行为,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收费性质,本着以学生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原则,依法收费、合理收费、亮证收费。
第三条 学院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所有收费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财务相关规定报销。任何部门及收费人员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收入。
第四条 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票据领购、登记、使用、缴销和保管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
第二章 学院收费项目
第五条 学院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代管费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成人大专函授费、英语等级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专升本考试费等《收费许可证》上列明的项目。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收取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于管理和学校成本补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包括上机费、上网服务费、体检费、伙食费、游泳费、开水费、公共澡堂使用费、补办学生证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八条 代收费包括由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的报名费、考试费、面试费及学院其他代收费。如代收职业技能鉴定费、代收自考费、代收短期培训费、代收面试费等,代收书费、代收军训服装费、代收学生超用水费、电费、代收损坏赔偿款等。
第三章 学院收费依据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据四川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列明的项目及标准收取。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应依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发布的(川价发[2005]122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收取。
第十一条 代收费、代管费应依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规定收取。
第四章 学院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项收费归计划财务处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函授费、重修费、代收书费等必须开具由四川省财政监制的《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收据联应由学生妥善保管,第二联、第三联作为记账和核对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部门所需票据统一到计财处领取、登记,学院自制的上机、上网等票据须加盖计财处公章方可使用。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计财处核销,结清后再领新票据。年度终了,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都应送计财处审核结算。
第十五条 代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收取的考试费、报名费、面试费等,由组织考试的国家职能部门统一向学生或参加面试人员开具发票。需要暂收并代转的收费可按规定开具非经营性收入发票。
第五章 集中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代收书费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规定收费时间集中收取。学生应按照学院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一次性缴清学费,特殊情况应在入学或返校后10天内交齐,凭学院计财处开出的缴费收据进行学籍注册。否则,按照学籍注册规定不缴费者不得注册及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院集中收费由计财处组织实施,收费时应有监审处在场实行监督,集中收费完毕应对收费票据实行审计,确保收费合法、真实,并将全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内一般不得调整住宿,学生处应在每年的5月底把学生宿舍调整情况报计财处,以便于收取住宿费。
第六章 欠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学生本人拟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填写缓缴学费申请单,经所在系部、学生处审核,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学院计财处办理并报教务处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填写助学贷款申请表,由学生处统一办理。符合生源地贷款条件的学生应按规定在当地办理贷款手续。助学贷款到账后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缴费事宜。助学贷款缴清学费、住宿费及书费后剩余部分,可作为学生生活费。学生应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及学生处开具的领取生活费领条,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办理领款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除加大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外,应根据实际情况用学院提取的贫困助学金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学费减免。(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处、各系部为学生欠费催收责任部门。计财处、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计财处按学生班级、姓名、所学专业建立学生收费情况统计台账,每学期至少打印两次学生欠费催款单交由学生处发放到学院各系部,由系部负责向每一位欠费学生催收并且将核对后学生签名的欠费表反馈给计财处。计财处应核对好欠费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落实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学院年终应对各系进行考核,对于学生欠费金额(不含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欠费)超过2万元的系部,应提交情况说明,并制定催收欠费的方案,纳入部门考核目标。
第二十四条 恶意欠费者是指不按时缴清学费(学费、住宿费、书费),又不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者。对于恶意欠费者,学院将取消其每年度省级、院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各种奖学金等评优、评奖资格。
第七章 休学、复学、转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缴清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因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停)学的学生缴费,按以下规定:
1.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二个月之内办理休(停)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免缴学年学费,但要补缴原所在年级与下一年级的学费差额。
2.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三个月及以后办理休(停)学手续,复学到下一年级的,复学时应当按照修读年级的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学费及相关费用。
3.学生休(停)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按月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休(停)学、转入下一年级以及其他原因等学籍异动情况,学院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计财处,计财处据以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作转入下一年级处理的学生的学费等相关费用按转入下一年级后同班级同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收书费原则上在每年5月中旬按照实际领用情况计退学生。
第二十八条 在报到前预缴学费和住宿费,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校就读后退学的,7日内提出申请可以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1个月内退学的,只退还学费;超过1个月的不退还本期学费、住宿费。代收的书费按照实际领用书籍后的余额予以退还,对于已发生的其他代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经学院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代收的书费按照实际领用书籍后的余额予以退还,对于已发生的其他代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参加校外毕业实习的学生,鉴于学生应按规定回校参加毕业设计及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应保留学生床位,已交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九章 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本着“以学生为中心”的宗旨,为学生提供各项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作为服务成本补偿,全额上缴学院财务,纳入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开展服务性收费的部门,应提前将拟开展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报学院计财处审核。计财处审核后交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报泸州市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开展服务性收费必须在收费场所明码公示,必须按审批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每年年底之前,必须将收费情况以报告形式提交计财处审核,新增收费项目必须提前10天报批。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上缴收入时,需填写缴费单,列明缴费事项、缴费金额、学生人数等内容,盖缴费部门公章,经部门负责人、业务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计财处刷卡缴费。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设专人保管收费票据,每学期结束之前,将所有收费票据交回计财处,到下期开学时重新领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费票据自行使用,收费时必须向学生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章 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院各部门应配合国家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短期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并为国家职能部门的其他收费工作做好协助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工作之前,应将拟开展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有关文件依据、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报学院计财处审核。经审后报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报泸州市物价局备案。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项收费取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学院财务,纳入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需要开支的费用按财务规定报销。(国家职能部门到校收费、义务为学生代缴其他报名考试费除外)
第四十一条 部门收费的其他管理参照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进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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